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置竞赛工作委员会,竞赛工作委员会由教育部高等学校金属材料工程与冶金工程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与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聘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竞赛工作委员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四条 竞赛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制订、审议、修改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
2、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3、讨论和确定奖项设置及获奖比例;
4、讨论和确定竞赛的承办单位;
5、指导竞赛承办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6、负责处理有争议作品的仲裁;
7、负责涉及竞赛活动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根据竞赛需要,承办单位设置竞赛专家委员会和组织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竞赛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组织委员会由竞赛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第六条 竞赛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竞赛规则和评审标准制定竞赛评审实施细则;
2、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作品等级;
3、处理竞赛过程中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第七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竞赛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实施竞赛的组织筹备工作;
2、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的全过程;
3、负责竞赛所需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4、负责竞赛活动的官方宣传与咨询答疑工作;
5、完成竞赛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